下载app

扫码下载

扫码关注

新华报业网  > 首页 > 正文
案说消费|线上洗衣新模式引发纠纷,退款并赔偿洗涤费!

编者按:如何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能,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营造安心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至关重要。近年来,江苏省聚焦广大消费者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加强消费环境建设,持续创新创优消费服务,促进消费市场的畅通发展和提质扩容。

即日起,新华日报·交汇点新闻客户端推出《“案”说消费》系列,一方面,以身边真实的消费者维权案例,曝光不法商家消费侵权行为,帮助消费者掌握维权知识、洞察消费购物陷阱,探寻理性消费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和维权参考;另一方面,透过消费维权案例观察江苏各地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真招实策”,协助相关部门持续扬优势、强弱项、补短板,助力江苏持续优化消费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与个性化的消费需求。

案例一:未成年人擅自购买手机

案例简介:

近日,消费者周女士在家里打扫卫生的时候发现,孩子的床铺下藏了一部新手机,经询问得知14岁的孩子在家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2000元的压岁钱到祝塘手机店购买了一部荣耀手机,商家未询问钱款来源,也未对未成年人大额消费进行劝导和联系监护人确认。周女士与商家协商退款,被商家拒绝,故投诉至江阴市消保委祝塘分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祝塘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第一时间前往该手机店调查询问。据了解,周女士儿子14岁,身高较高,在购买手机过程中,手机店老板未能辨认其为未成年人,且手机已拆封激活,影响其再次销售,故不同意退款。

分会工作人员指出,周女士儿子属于未成年人,大额消费需经其监护人同意。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手机退还给商家,消费者承担200元的损失。双方对处理结果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本案中,周女士的孩子只有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只有得到父母的同意该买卖行为才有效,反之则无效。所以,陈女士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孩子所消费的手机款。

江阴市消保委祝塘分会提醒广大商家,遇到未成年人大额消费一定要及时确认钱款来源和征求监护人同意,否则该消费行为无效。

案例二:线上洗衣新模式引发纠纷

案例简介:

2023年12月29日,消费者刘女士向连云港市消保委投诉称:12月1日在抖音平台看到一家“浣洗洗衣”有上门取件洗衣服,于是花费69元购买了三次洗衣服务,12月9日对方洗完送回家时发现洗的三件衣服都没洗干净,并且其中一件还出现破损。上门取件的人开始承诺他来解决,后来又说不归他管。由于找不到商家只能找客服,客服说登记,但是前前后后登记了四次,每次都是杳无音信。

处理过程与结果:

接诉后,连云港市消保委经多方查找,才联系到被投诉方陈某,经查,陈某是利用外包公司的客服与客户联系,且没有经营地点和营业执照,属于“三无”经营者。收来的衣物也是寄到外地的工厂洗涤,消费者根本无法与商家当面协商。经批评教育,并多次沟通调解,被投诉方同意退款并加赔偿洗涤费,双方达成协议。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投诉方将衣物送去清洗,被投诉方接收了衣物并收取了干洗费用,双方服务合同成立,被投诉方应尽履行合同义务。投诉方的衣物在洗涤过程被损坏,被投诉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手机下单、上门取送、省时省力的互联网洗衣模式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但是网络平台上有提供该业务的干洗店,不少都是“虚拟店”或代收点,平台上的店铺地址并不是真实的线下地址,甚至有的连店名、品牌都对不上。一旦发生纠纷,无法联系到实际的商家,将会给维权带来困难。

消费提示:

消费者应选择有资质的干洗店,送洗前与商家沟通明确衣物的面料和洗涤方式;检查衣物内是否遗留物品,并妥善保管洗衣合同和相关收据;洗涤高档衣物时,应尽量选择保价洗涤。通过网络送洗衣物要谨慎。

案例三:促销商品原价随便写?

案例简介:

消费者陈女士向连云港市消保委投诉称:2021年自己在某家具有限公司购买家具,当时销售推荐一款原价1万多元的沙发,打折促销只要4580元。“这款沙发平时也得七八千元,现在只要一半不到的价格,真的太划算。”工作人员称。由于装修以及其他家具都在该店购买,正好装修完成后一起送货,便同时定下了这款沙发。

令人没想到的是,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了房子的装修进度,直到2023年才装修完成,其间,沙发一直放在商家仓库。前段时间家具准备进场,自己就让朋友去帮忙看一下沙发,结果朋友告知,这款沙发根本不值1万多元,自己完全是被忽悠了。“要不是因为销售人员说沙发原价是1万多元,我根本就不会买,我要的就是高品质。”陈女士表示非常气愤,“我现在的诉求就是退货”。

处理过程与结果:

接诉后,连云港市消保委通过电话、微信、群聊等方式进行调查调解,但都没有达成协议。1月9日,市消保委组织双方现场调解。调解中,投诉人认为销售人员虚报价格,故意诱导其购买,属于欺诈行为,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但是被投诉方负责人辩称:沙发原来标价确实是1万多元,没有欺骗。同时,两年来沙发一直存放于仓库,如果退货要收取折旧费和仓储费。

经核查,销售人员所说的“原价”是标牌价,并不是销售价格。连云港市消保委投诉部主任单晓生指出:如果被投诉方没有证据证明涉诉沙发之前曾以一万多元的价格销售过,则可能涉嫌虚假降价。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被投诉方未出示曾经以1万多元的价格销售的证据,被投诉方涉嫌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捏造了并不存在的1万多元的“原价”,诱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购买沙发,其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触碰了法律法规的红线。

作为经营者,要谨慎使用“原价”一词,不得以“原价”“特价”等,诱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消费提示: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假打折”的现象较多。如何分辨真假打折,成了消费者需要掌握的一项技能。

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之前了解该产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再货比三家。做到真假打折心中有数。同时,要避免冲动消费,不要因打折而盲目消费。如果在消费过程中因虚假折扣被骗,要在保留证据后及时投诉维权。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愿 洪叶

责编:王建朋
版权和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 凡来源为"交汇点、新华日报及其子报"或电头为"新华报业网"的稿件,均为新华报业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华报业网",并保留"新华报业网"的电头。

免责声明: 本站转载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新华报业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者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专题
视频

扫码下载

交汇点新闻APP

Android版

iPhone版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 “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分享到QQ
手机QQ扫描二维码,点击右上角 ··· 按钮分享到QQ好友或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