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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遭遇消极执行、执行不力?江苏高院出台意见:这十类情形可申请督促执行

交汇点讯 为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月12日,江苏高院公布关于强化督办类执行监督案件办理的意见,对督办类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进一步予以规范。

意见明确了可以申请督促执行的10种情形:

(1)执行立案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立案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立案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4)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但未采取;

(5)应当按规定期限发放执行款项但未予发放;

(6)情况紧急,不立即执行会使申诉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7)将执行案件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8)执行案件应当恢复执行,执行法院不予立案恢复执行;

(9)对申请执行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不予答复;

(10)其他应当立案监督的情形。

意见明确,申诉人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存在上述情形而申请督促执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监督。申请督促执行需提交的6份材料,包括:

(1)申诉书(载明请求及理由);

(2)申诉人的身份证明。申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申诉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据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4)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

(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联系方式;

(6)经过执行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的,应当提供执行监督案件法律文书复印件。

督办类执行监督案件由执行机构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案件立案10日内,应当依法向申诉人送达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受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书面通知执行法院。

督办法院审查督办类执行监督案件时,如果督促执行请求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通知书驳回督促执行请求;督促执行请求成立的,发出督促执行令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纠正违规终本行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必要时可以先向执行法院或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函,督促自行纠正。执行法院在督促执行令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予纠正的,督办法院可以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申诉人对督办类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结论不服,向作出审查结论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监督。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责编:方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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