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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消费|打碎酒瓶被收取200元包厢清洁费,是否合理?

编者按:如何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能,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营造安心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至关重要。近年来,江苏省聚焦广大消费者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加强消费环境建设,持续创新创优消费服务,促进消费市场的畅通发展和提质扩容。

即日起,新华日报·交汇点新闻客户端推出《“案”说消费》系列,一方面,以身边真实的消费者维权案例,曝光不法商家消费侵权行为,帮助消费者掌握维权知识、洞察消费购物陷阱,探寻理性消费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和维权参考;另一方面,透过消费维权案例观察江苏各地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真招实策”,协助相关部门持续扬优势、强弱项、补短板,助力我省持续优化消费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与个性化的消费需求。

案例一:办理手机卡起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底,消费者石先生在长泾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销售告知其办理电信卡可以享受1000元购机优惠,石先生表示自己需要移动卡,销售称号码可以迁移至移动,在石先生办理电信卡后,前往移动营业厅迁卡,被移动工作人员告知无法迁移,现开通的电信卡已经产生了费用,遂石先生向江阴市消保委长泾分会求助。

处理过程和结果:

接到投诉后,长泾分会工作人员赶到手机店现场了解情况。商家负责人表示确有此事,是销售人员对迁移政策了解不够,误导了消费者。

分会工作人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拥有知情权,销售提供了错误的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负责人表示意识到了错误,对石先生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为石先生注销该手机卡并承担已产生的费用,但办卡享受的购机优惠要收回,石先生对此方案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销售为推销客户办理手机卡,在对政策了解不够的情况下误导了石先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提示:

江阴消保委长泾分会在此提醒广大商家,积极推销自家商品或服务无可厚非,但切忌对消费者做虚假宣传。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也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KTV收取包厢清洁费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武进区消协前黄分会接到马女士投诉,称其在武进区前黄镇某KTV唱歌时不慎打碎了一瓶酒,结果被收取200元的包厢清理费,其认为不合理,因此投诉要求商家退还。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前往商家核实情况。商家承认因消费者将酒瓶打碎而收取了200元包厢清理费,商家表示包厢清理费是明码标价的,并向工作人员提供了收费价目表。工作人员查看了价目表,确实有包厢清理费的收费价格。工作人员向商家质询,是不是顾客消费后都要收取包厢清洁费,还是达到何种程度才会收取清理费,商家则表示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他们认为有必要就会向顾客收取清理费。工作人员指出,商家虽然将清理费明码标价,但是商家不能随意收费,消费者仅因打碎一瓶酒就被收取200元清理费过于严苛。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商家最终退还消费者200元,同时在收费清单上制定了合理的清理费收取条件。

案例评析: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支付的KTV包厢费中已包含了正常的清洁打扫费用,如果因为顾客不文明行为造成了经营场所严重污染,商家额外收取费用未尝不可,前提是提前告知顾客和有合理的收费标准。

本案中,商家制定的价目表中虽然有清洁费的项目,但没有明确何种情况下需要收取多少费用,本质上属于格式条款,是商家按照单方面意愿拟定的,收与不收全凭商家主观判断,这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容易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提示:

KTV收取清洁费在特定条件下是合法的,但必须确保收费合理、提前告知消费者,并且遵循透明和公平的收费标准。如果消费者认为收费不合理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健身退卡难

案情简介:

去年9月,消费者胡女士在云亭街道某健身馆办理了普拉提团课次卡,预付3600元共30次课程,已使用2次。今年年前,胡女士因搬家原因,不想在该健身馆上课,通过微信联系店员退款遭拒。胡女士遂向江阴市消保委云亭分会投诉,想让该健身馆同意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云亭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到该健身馆了解情况。该健身馆负责人查询系统后确认,胡女士通过店员办理了普拉提大器械团课30次,已使用2次。胡女士联系对接的店员要求退款后,店员因为想要留住客户,提出了可以转卡到市区另一家健身馆使用,或者免费进行停卡的方案,而胡女士明确表示两种方案都不方便,只想要退还剩余费用,店员则拒绝了胡女士的退款要求。该店负责人找出了胡女士办卡时的协议,上面关于退卡的条款写明,特殊情况需要退卡可扣除手续费后办理退卡,但未明确写明退卡的具体情况。

‭分会工作人员告诉负责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提出不能在该店继续消费要求退款,应当按双方事先的协议约定处理,不得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退款金额,胡女士认为剩余28次课应退还3360元,该店负责人表示按协议要扣除20%手续费。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一次性退还胡女士3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本案例中,经营者拒不退款的行为,变相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消费提示:

目前健身行业中预付式消费很普遍,但充卡容易退卡难,消费者与健身服务经营者的退款纠纷也相当多。消保委提醒,经营者要增强法治意识,与消费者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提出退卡的消费者要做好沟通引导,妥善提出解决方案让消费者放心。

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服务时,要事先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服务态度,不要轻信广告等宣传,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要注意保留付款凭证、双方达成的合同、会员服务标准等材料,便于后续维权。如果经营者无故拒绝退款,消费者可以收集证据向消协、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愿 洪叶

责编:王建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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