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某“U盘”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但既没有自己生产过产品,也没有让他人使用过专利。
2021年11月29日,黄某委托的取证人A询问某厂是否有名为“创意花纹U盘复古”的产品,称“之前收藏的链接打不开了”,并发送与黄某专利相同的图片。客服说有货,24分钟后发了链接。
12月2日,A下单购买。同日,该厂在拼多多购买“创意花纹U盘复古实用礼品收藏”一个,发往A预留的地址。
经比对,该产品外观与黄某专利没有明显区别,构成近似设计。黄某以此证据诉至法院,主张该厂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法院认为,该厂原本并未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经权利人诱导后购进侵权产品并销售给权利人,这样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黄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于英杰 应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