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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江东时评 | 执法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

最近,两则关于执法的新闻引发关注。一则是,货车盖雨布上高速,被深圳交警东部高速大队民警以“改变车外形”为由罚款500元,经当事人申诉复核,处罚被撤销;一则是,陕西榆林靖边一水果店主在卸货时占用人行道停放,被城管扣留车和货物,导致一车西红柿烂掉。

货车上加盖篷布,防止下雨货物被淋,也防止货物中途脱落,这是再正常不过的做法。岂料,交警竟以“改变机动车外形”为由,不容分说开了罚单。车辆加盖篷布不是变形,而执法却“变了形”。如此执法,让公信力大打折扣。在另一起事件中,虽然通报中表明,“执法人员多次提醒当事人尽快处置车上货物”,但最终西红柿还是“变质变味”了。我们不禁追问,是什么让店主置一车西红柿不顾?有没有更妥善的执法方式,让占道卸货的店主受到教育处罚,同时让西红柿得到及时处理?

“您的小型汽车未按规定停放已被记录,请立即驶离”,借助于高清摄像头等技术,违停时的“驶离”提醒,已成为多地普遍做法。湖北十堰武当山交警大队民警近日在执勤中发现大货车违停,看到一对年轻夫妻正蹲在人行道上吃饭,温馨提醒:“不慌,先把饭吃完再走”,引发众多网友围观点赞。与所谓的“车辆变形”执法案例相比,高下立见。

执法当然要有力度,但也要讲温情。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相关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强调三个“不得”,即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这三个“不得”的要求,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执法是手段,为民才是目标。当面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要严于执法,敢于动真碰硬,维护和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无意的违法行为,或首次对公众无损害的违法行为,则要有“温度”,以教育、指导为主,不能与群众实际感受之间有“温差”,更不能损伤群众的利益。毕竟,处罚从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最终要起到教育和规范的效果,让群众信服认可。(杨丽)

责编:魏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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