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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 免现场核查、当场就办结!食品连锁经营迎来大利好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等3部新规,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具体有哪些新规定?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带您走进《江苏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推行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是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此举有助于大幅降低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的办证时间,实现准入即准营;有助于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门店快速扩张,促进规模化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引导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商品、服务的标准化管理和标准化经营,推动企业管理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什么是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符合规定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其直营连锁实体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承诺,许可部门免予现场核查即可作出许可决定。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在江苏享受告知承诺受地域限制吗?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含区域总部)注册在本省的,或在本省设有管理机构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因此,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不受区域限制,在满足相关规定后可在我省享受告知承诺便利。

食品连锁经营企业要享受告知承诺需满足哪些条件?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适用告知承诺资格评审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或管理机构)在本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项目应包括食品经营管理,本省范围内已有10家及以上门店;

(二)门店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经营项目,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流程、加工过程等;

(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及其门店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要怎么做才享受告知承诺便利化举措呢?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需向企业(或管理机构)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适用告知承诺资格评审。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出具《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出具《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不予通过告知书》。

获得《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在本省范围内新开门店即可享受告知承诺便利。

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门店有哪些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门店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布局流程、设施设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申请许可时承诺的事项是否一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首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发证条件,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通报原发证部门和对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出具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资格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相关规定处理。

告知承诺资格是否一劳永逸的,会被撤销吗?

告知承诺资格不是一劳永逸的,已享受告知承诺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出具《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告知书》,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及其门店不再适用告知承诺,自取消决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一)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或者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或者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警告(不含)以上行政处罚或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或者门店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门店,在首次监督检查中因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原因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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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洪叶

责编:林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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