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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江苏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786件

8月14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是江苏省第四年评选省级层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王燕枫介绍,相较往年,今年的案例呈现三个特点,体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水平的全方位提升——索赔主体有拓展。新增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主办的案件,索赔主体范围更加丰富,生态治理法治合力更强。办理水平有提升。不仅成功办理涉及多个赔偿主体、多种损害行为的“疑难案件”,也有通过关注群众身边小事、推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小案件”。工作方式有创新。集体磋商在多地形成规模,替代性修复方式呈现多样化、新颖化、规范化,劳务代偿实现数字化赋能监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案总金额15.43亿元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科技处处长刘晓蕾介绍,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江苏先行先试,构建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截至今年7月底,全省已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786件,涉案总金额15.43亿元。其中,2024年新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356件,涉案金额2801.89万元。

今年发布的十大案例中,较为典型的有:南京探索“清洁生产+劳务代偿”多路径修复方式,联合检察机关印发生态环境损害清洁生产替代修复实施细则,出台生态损害赔偿金提存制度,确保赔偿资金使用合法公开高效。常州办理涉案人数高达34人的非法处置化工废桶案,对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对后续处置修复工作一抓到底。苏州检察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滥伐林木案,委托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协助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南通海事管理机构签订长三角首例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城管部门办理全省首例非法填埋建筑垃圾案,重拳出击合力整治跨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连云港深化“综合认定+集体磋商”办案程序,有效突破小额案件鉴定评估与损害赔偿费用倒挂、案件办理周期长等办案瓶颈。泰州加强“环责险”与损害赔偿衔接,切实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组织环保公益宣传,让赔偿费用服务于民、惠及于民。

赔偿修复更加多元

典型案例中,不少对违法行为人修复责任承担的方式进行了创新,如某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中,该公司6名员工自愿参加长江南京段公益护渔劳动,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杨学飞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原则,推动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同时,实践中很多案件不能通过直接修复的方式使生态环境恢复到原有状态,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替代性修复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弥补。结合有关司法解释、政策文件,江苏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机关在替代性修复责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替代性修复。

“有的案件,因违法行为人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金额较高,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既让违法行为人通过身体力行、现身说法的方式改过自新,同时也使当地居民、环境受益。”杨学飞说,“我们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具体确定劳务代偿方案。”

法治护航美丽江苏

典型案例中,有多件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省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严中良介绍,部分赔偿义务人因涉及刑事犯罪,增加了行政机关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难度。“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坚持严的主基调,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同时会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协同履职,及时提供法律支持,推动赔偿义务人与相关行政机关达成赔偿协议。”

今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支持45件,其中支持磋商42件、支持起诉3件。此次发布的夏某、李某等人非法处置化工废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中,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刑事犯罪,检察机关推动公安机关在委托鉴定时同步对案涉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同时,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成立损害赔偿磋商小组,最终推动赔偿义务人全额履行579万元的赔偿义务。

刘晓蕾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案例实践力度,拓展赔偿案件“源头”,实现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无缝衔接,紧抓督察反馈问题、暗访调查与执法检查问题、国家交办清单不放松,力争案件启动率、磋商率再创新高。规范鉴定评估行为,推行全流程简易办理程序,努力解决区域间存在的“同案不同评估意见”等问题。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吴琼

责编:王建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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