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的一则案例,引发关注。通报显示,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私自携带警械在江浙地区“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实刑。案例当中,用了5个“某”字,隐去了准确地点和姓名。如此发布,让受众一头雾水。
公安部三令五申,严格履行异地办案协作手续,禁止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再次强调,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然而,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出于利益驱动,跳过既定规则,仍然时常违法违规异地执法。浙江果断处理违规异地执法并予以通报,意义重大。不足的是,通报中用了5个“某”字,如果浙江省检察院公布这一“远洋捕捞”案例时,能够完整公布是哪省哪县公安部门的哪位民警,不仅能让所在地区公安机关认真反思包括日常监管、警械管理、法纪教育等各方面问题,更能推动全社会对趋利执法作深入讨论与彻底反思。
也许有人认为,公开罪犯所在单位和姓名,会担心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除涉及几种法定不公开的案件外,依据审判公开原则,只要犯罪事实清楚,且公开宣判的案件,是完全可以及时、全面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唯有公开,方能形成有力震慑。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通报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法院公开宣判的案件时,因种种顾虑,不敢指名道姓地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批评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利于揭露和消除社会丑恶现象。合法合规的指名道姓批评、监督,并非恶意攻击,而是为了实事求是地指出问题、解决问题。要营造健康的批评监督环境,让批评监督者有勇气表达,被批评监督者有胸襟接受,构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孟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