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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5起案例入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出炉

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离不开良好法治环境,离不开司法助力赋能。1212日,人民法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三次联席会议在南通举行。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会上发布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江苏共有5起案例入选。

圣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圣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某公司)拥有“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工艺”(以下简称RT培司工艺)和“利用RT培司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工艺”(以下简称4020工艺)。翔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某某通过收买圣某公司技术人员等方式窃取圣某公司涉案技术工艺,并利用窃取的技术改造、新建RT培司和4020防老剂生产线,生产RT培司、4020防老剂。翔某公司因此被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承担相应刑罚。

此后,该公司脱壳另行设立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某公司),由晋某公司及其临猗分公司在原翔某公司的厂房内,使用涉案生产线以及窃取的技术工艺继续生产侵权产品。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翔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圣某公司认为,陈某某、晋某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圣某公司技术秘密,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销毁被诉侵权生产设备,连带赔偿圣某公司损失20154万元及合理开支469542元。一审期间,法院根据圣某公司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陈某某、晋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RT培司、4020防老剂,并查封生产设备和涉及RT培司、4020防老剂生产技术资料的纸质、电子等载体。陈某某、晋某公司拒不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技术工艺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构成技术秘密。陈某某窃取涉案技术秘密并使用,晋某公司作为翔某公司的接替者,明知涉案侵权设备系翔某公司通过贿赂、盗窃等手段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制造完成,仍获取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均构成侵权;陈某某为延续其侵权行为设立晋某公司,应当对晋某公司继续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某、晋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设备,并对圣某公司主张的赔偿额(包含损失20154万元及合理开支469542元)予以全额支持。

陈某某、晋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额予以维持。二审期间,法院对拒不执行一审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的陈某某、晋某公司均予顶格司法处罚。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之一,特点在于:一是技术秘密商业价值高。权利人技术秘密能够减少大量污染物的排放,并大大节省经营成本,属于世界领先的RT培司和4020防老剂技术秘密,权利人系全球最大的RT培司和4020防老剂生产企业之一。二是侵权行为极其恶劣。行为人不仅通过收买权利人员工,窃取图纸等技术载体不正当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事后又申请破产、改换马甲设立新公司,新公司使用窃取的技术秘密生产侵权产品获取巨额收入。诉讼中,侵权人又通过破产管辖、以虚假诉讼为由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调查、转移主要生产设备等方式来阻碍案件办理,企图转移资产、逃脱责任。三是保护力度大。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设备,并全额支持2.0154亿元的赔偿请求,创下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赔偿额的最高纪录。同时对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的行为人给予顶格处罚。四是指导性强。本案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的难点、重点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如秘密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审查标准,细化了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认定情形,对在先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审查标准以及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尤其是明确了销毁侵权设备的适用情形及必要限度,指出“销毁”并非指物理意义上的消灭,而是指将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从侵权设备的实体上剥离,使得设备不再具有技术秘密载体的属性;在此过程中,还需要平衡在涉案侵权设备上同时存在的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案外人的物权之间的利益冲突。

因此,本案判决体现了对我国创造性程度高的技术成果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惩治严重侵权行为、让侵权人付出更高代价的价值导向,充分彰显了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的决心和态度。

江某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江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江某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某某香港公司)、深圳市江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某某深圳公司)是我国知名半导体存储研发、制造企业。其中,江某某香港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18281.*200680051271.*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该两项专利均为半导体存储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江某某香港公司授权关联企业江某某深圳公司实施涉案专利。

江某某香港公司、江某某深圳公司主张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某公司)制造、销售的eMMCUFS等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却未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义务拒绝就涉案专利许可条件进行谈判。故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本案并非传统的专利侵权案件,而是涉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指遵循某个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或操作时“非用不可”的专利,它们是实现某个技术标准的关键。新型工业化的进程中,技术标准为不同厂商和产品提供了统一规范,使不同厂商设备间能够实现互通,解决了设备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已经成为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案所涉的存储卡产品广泛应用在智能手机、智能音箱、平板电脑、游戏机工作站、服务器等设备上,是典型的需要高度标准化的行业。

一旦某项专利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则相关企业按照技术标准制造相关产品时必然会使用该专利,原则上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相应地,实施人应向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支付许可使用费。江某某香港公司、江某某深圳公司正是基于星某公司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却未支付许可使用费,亦拒绝与其就许可费问题进行谈判才提起本案诉讼。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涉案专利的特殊性,一方面聚焦本案争议,在两名技术调查官的参与下先后组织了多次庭前会议帮助双方就本案技术事实基本形成一致意见,为后续谈判打下了良好基础。另一方面,主动查明案件争议的背景情况及相关专利情况,推动当事人采用邮件沟通、线上会议、线下谈判等多种渠道进行多轮、密集的接触,督促双方在符合FRAND原则的框架下秉持善意、理性的态度,切实加快谈判进程,并要求及时反馈谈判进展情况。最终,促成双方就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170余件半导体存储专利达成“一揽子”许可实施方案。

基于双方的许可协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826日作出(2023)苏01民初39123913号民事调解书。收到调解书后,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并均向法院表示感谢。其中,江某某香港公司、江某某深圳公司寄送感谢信称该案中法院“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地化解争议,是将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实质化解的典范,为进一步推进司法调解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和实践样本。”

为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保驾护航。本案中原被告都是国内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原告江某某深圳公司是国内半导体存储上市公司当中营收规模最大的一家,被告星某公司生产的应用在汽车电子、人工智能、医疗领域的存储器产品销往全球各个国家。“和则两利、斗则俱伤”,法院不仅成功化解了涉案纠纷,还将双方在本案中未争议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一并纳入调解内容,将原本为期数年的谈判周期压缩至数月,促成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专利许可使用协议并顺利履行,避免了两家国内知名企业的“内耗”。对于权利人江某某香港公司而言,本案确认了其标准必要专利在行业中的核心价值,为其未来的专利许可谈判以及进一步技术研发提供了信心和支持。对于实施人星某公司而言,本案许可协议的签署使其能够合法使用相关技术,避免了侵权风险,其也逐渐参与到技术标准的建设和完善中,从而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技术能力与市场地位。服务保障国内统一大市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积极参与和制定相关标准是推动我国存储行业技术创新、行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关键步骤,本案中双方达成的许可协议是全球半导体存储行业首例在中国企业间达成的主流存储卡(SDeMMC等)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在技术标准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汇点上,本案的处理实现了法律保护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为更多我国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提供了参考和信心,为行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体现了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人民法院立足本职、突出重点、主动担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服务保障国内统一大市场,促进新质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态度和决心。

某碳素公司、王某华等3人污染环境案

某碳素公司经营范围为碳素、碳素原料、化工产品等加工、生产、销售,在生产煅后石油焦过程中产生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烟气。该公司自2020年起被某市生态环境局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前述烟气需经治污设施治理并经自动监测设施监控方可排放。该公司为提高产值、节约成本,经副总经理王某、环保负责人王某飞共同商议,并报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某华同意后,决定在治污设施检修期间不停产,将烟气通过旁路排放,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控。20204月至20226月期间,该公司通过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共计2300余小时,违法所得22万余元。2022719日,被告人王某、王某飞主动投案;同年831日,被告人王某华被抓获归案;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该公司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费用100.6万元,退出违法所得226296.55元,并出资在厂区周边船山河沿线种植了有益于净化二氧化硫、固碳等作用的丁香300株、绣球2156株。同时,该公司主动进行产业转型升级,主动申请关停现有煅烧石油焦生产线,投资碳基石墨烯光伏一体化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生产项目,积极转型绿色高端新材料产业发展。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碳素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华、王某、王某飞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结合该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具体量刑情节等,对某碳素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华等3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某碳素公司及3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必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本案中,涉案公司系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数十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产品出口多个国家,王某华、王某均为企业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案发后,该企业积极悔改,主动关停现有产生污染物的煅烧石油焦生产线,投资1亿余元新建碳基石墨烯光伏一体化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项目,大力转型绿色高端新材料产业发展。法院结合企业和责任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积极引导其结合污染物治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组织企业员工义务植树接受法治教育,并两次现场查勘企业生产情况,与当地党委政府座谈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及转型升级面临的困难问题。在此基础上,法院坚持对污染企业治罪与治理并重,根据从轻从宽的量刑情节,依法追究企业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步保障企业绿色高端转型发展的人力和技术供给,充分彰显了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司法担当。

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史某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专业从事主播内容策划和制作的MCN机构,史某系从事虚拟主播表演的“中之人”。20229月,史某与公司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约定公司提供虚拟形象“乘黄”作为“皮套”、史某作为“中之人”在某平台从事直播活动,每月直播不少于52小时,如主播单方面提前解约需支付违约金。签约后,史某按约注册账号,以“乘黄”为虚拟形象在某平台投稿视频、开通直播。后史某连续3个月未播满时长,公司向其发送解约通知,并认为虚拟形象己与史某声音及平台账号高度关联,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虚拟主播签约合同》,并要求史某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史某在合同履行期内停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造成虚拟形象损失的,其损失计算应区分“中之人”与虚拟形象有无身份同一性。本案中,以流量贡献度为标准,从中之人自身贡献、虚拟形象本身价值、整体组合表演方式、内容及演出效果等维度综合判断,史某与虚拟形象“乘黄”尚不具有同一性。但史某于合约期内自行停播,影响合同履行期内虚拟形象首次使用价值的发挥及虚拟形象的复用使用价值。综合考虑虚拟形象价值贬损及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江苏省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史某之间签订的《虚拟主播签约合同》解除,史某应向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作为新兴产品技术的代表,数字人虚拟主播正在加快与网络直播行业的融合发展,虚拟主播行业成为数字经济的“新蓝海”。本案系全国首例“中之人”网络服务合同违约案,案涉虚拟形象复用判断、虚拟形象价值损失等虚拟财产保护问题均无裁判先例。法院首次以裁判方式肯定虚拟形象商业价值,并将其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加以保护,开创性地采用流量贡献度作为“身份同一性”判断标准,对虚拟形象与“中之人”关系给予评价,并明确可得利益损失限于复用合理区间,对类案裁判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人民法院主动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大局,以敏锐洞察力和积极开放的态度应对新技术,透过现象深入探究行业治理和实践规律,推动各方主体明晰权责、规范经营,以规则之治促推行业健康发展。本案有力规范了虚拟主播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是通过司法适应新型网络业态、依法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有益探索和积极实践。

江苏某新能源车辆公司破产清算案

江苏某新能源车辆公司原系新能源车辆制造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案。因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白热化、补贴政策变化复杂等因素,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经延长届满后,未有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22524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该公司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资产处置过程中,因该公司资产体量巨大,厂房及设备等破产财产整体打包处置多次流拍。

为实现破产公司资产快速处置,如皋市人民法院多次与属地招商部门对接,了解到该公司的厂房标准与当地同期招商的某新材料公司的生产需求高度匹配。该新材料公司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要业务包括为华为、苹果、三星等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高性能金属复合材料及零部件。

如皋市人民法院多次组织招商部门及某新材料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在兼顾破产企业财产保护以及某新材料公司生产需求的前提下,制定了土地、厂房等不动产与设备、车辆等动产的破产财产处置方案。20221018日,该公司名下土地、厂房等不动产资产包经挂网公开拍卖,由属地国有公司以2亿余元的价格收储。如皋市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同步推动开展厂房内固定设备保护性拆除、协调某新材料公司设备先行进场等工作,大幅缩短了该公司总投资20 亿元项目的安装、调试、试生产及验收等各项流程工期,项目从签约到投产用时仅100天。截至2023年底,上述项目销售收入达 19.3 亿元,被评为当地“新开工十大项目”。

生产要素的创新配置是催生新质生产力的推动力之一。破产审判作为人民法院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重要抓手,可以通过对破产企业土地、厂房等资产的处置,将破产企业的资源重新释放到市场中去,让生产资料发挥更大价值。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企业挽救无望的情况下,及时裁定破产清算,同时联合政府部门精准匹配招商引资项目,利用破产企业资产服务保障重大先进制造项目落地投产,最大限度盘活企业资源。本案的处理充分彰显了破产审判在“去产能、调结构”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推陈出新”“新陈代谢”的方式有效实现了产业升级,是人民法院推动生产要素创新配置、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生动实践。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责编:徐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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