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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长江河道7种情形不予批准采砂,严禁借河道整治等名义非法采砂

中国网12月25日讯(记者 张艳玲)水利部日前新修订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保护优先,规范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审批规定,明确7种不予批准采砂的情形,严禁利用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清淤疏浚等名义开展非法采砂活动。

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生态安全。《办法》修订重点围绕落实长江大保护要求,加强长江河道采砂审批管理、长江河道采砂活动监管、采砂船舶管理、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长江河道采砂执法能力建设等进行修订完善。这对于强化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长江防洪、通航和生态安全,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强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保护优先,明确规定长江采砂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管理的原则;规范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审批规定,要求严格开展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要求,规范审批管理,优化长江河道采砂申请和审批程序;明确了不符合长江采砂规划可采区及可采期要求、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不符合采砂设备功率要求、不符合采砂船只数量要求、采砂船舶及船员不符合要求、采砂设备及人员不符合要求、有采砂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尚未修复等7种不予批准采砂的情形。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需要,《办法》明确将执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情况、疏浚砂综合利用情况等纳入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根据《条例》对采砂船舶集中停放管理的要求,《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集中停放的采砂船舶因修理、保养、采砂作业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指定地点,跨省级行政区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认;在省、直辖市内移动的,按相应省、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为强化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涉水工程建设或者维护性清淤疏浚项目所产生的砂石,需要上岸综合利用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纳入河道采砂监管。所利用砂石应当按照沿江省、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擅自销售。禁止利用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清淤疏浚等名义开展非法采砂活动。

《办法》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指导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际边界长江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加强长江河道采砂执法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调机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下一步,水利部将指导相关部门及时修改细化有关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体系,认真执行长江河道采砂规划许可、总量控制、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制度,依法依规进行采砂许可;加强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全面实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保持对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强化部门间、地区间协作配合,形成长江河道采砂齐抓共管合力。

责编:王建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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