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企业为避免因人员流动造成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客户资源等核心利益受损,通过与相关员工订立竞业限制条款,避免公司遭受潜在风险,合情合理,也受到法律保护,但将这种竞业限制条款不能变成无限制的“禁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5日公布的一起因竞业禁止协议引发的纠纷。
某光能公司登记成立后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等。材料工程领域博士王某与某光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技术工作。双方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某离职后两年内不能从事与某光能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如离职应按要求说明其新工作单位及情况;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返还在其离职后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在职期间,王某参与某光能公司与京某方的合作项目,该项目为可见光/红外光探测器研发及直接式X光探测器研发。前一项目中某光能公司使用的是铅基钙钛矿;后一项目中,实验记录显示某光能公司尝试了刮涂过饱和溶液法、粉末压片法、喷涂法三种工艺,但上述项目因缺乏技术积累、硬件支持等停滞。
2021年8月11日,双方确认王某自8月13日起履行为期12个月的竞业限制义务。8月25日,王某回复某光能公司其自8月23日入职某睿公司(范围包括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医疗器械经营、销售等),从事研发工作,职位是首席技术官,担任公司监事。后某光能公司按月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5485.53元。研发钙钛矿过程中,某光能公司、某睿公司均申请发明专利。
2019年12月,某睿公司申报医疗器械行业的超快高分辨闪烁体探测器项目。2022年,某睿公司承担医疗器械领域的超快高分辨闪烁屏项目任务。
后某光能公司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王某返还某光能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35485.53元、支付违约金50万元。王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某光能公司参与的合作项目因缺乏技术积累、硬件支持等停滞,某光能公司仅就钙钛矿材料研发进行探索,并未获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也无任何商业秘密需要保护。王某入职某睿公司并开展基于钙钛矿材料的研发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王某无须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目前法律对竞业限制的领域界定为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落脚点在生产或经营上,但对于研发阶段劳动者是否有竞业限制义务尚无明确界定,本案系对该阶段的有益探索。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司法既保护企业既有的商业秘密,又保护高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动和创新能力。对于尚处于研发阶段的技术信息,在判断新旧用人单位是否形成同业竞争关系时,既要结合原用人单位研发进展程度、是否为公知技术、有无保密措施、有无面世可能等因素综合判断所研发技术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又要审查新用人单位的研发产品是否基于原用人单位的专有技术改进并生产。
本案界定了对于企业尚处于研发领域的技术与高科技劳动者创新能力如何双保护的问题,体现了促进高科技人才合理流动的司法理念,营造了保护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