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在宿迁的某家公司,员工如果完不成任务,每天跑10公里或者爬近百层楼,这样的“体罚”是否违法?1月11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公司体罚员工被判补偿案。

2018年7月,陈某入职某公司宿迁分公司,后担任团队主管。工作期间,公司多次发布指令,要求包括陈某在内的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团队主管,进行5公里、10公里的晨跑或者夜跑、徒步上下高达28层的公司大厦楼梯3次,要求即刻打卡上传,否则会遭面谈、劝退。
“今天不是我,明天就是他,今天如果我达成了,我明天不用去了,有可能我后天又要去了。”原告陈某某称,仅2022年7月4日到7月7日4天内,他连续4晚被公司要求夜跑10公里。“如果说不去跑步,就变相地逼你离职,以各种方式方法,从上到下,机构总监,加我的直属领导,挨个找我面谈。”
陈某不堪忍受提出辞职后,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被迫其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被告公司认为,相关运动措施,是为了让团队主管头脑清醒、增强羞耻心、紧迫感、目标感,并不违法。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制定的日考核目标过高,导致至少40%的团队主管无法完成任务;公司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执行强度极大的跑步、爬楼梯等惩罚措施属于体罚,这些体罚措施系统性地通过微信工作群进行发布,已经成为公司惩戒和鞭策员工的常见手段,属于公司暗含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支付陈某加班工资2万元和经济补偿9万余元。
法院指出,劳动者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行使劳动管理权利以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人格权为前提,不得实施体罚、侮辱等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滥用管理权利,损害劳动者人格权,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本案裁判充分发挥司法智慧,能够引导用人单位在今后工作中建立“尊重劳动者”的管理理念,合法用工。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