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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建筑企业化解资金周转难题!江苏6部门联合出台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交汇点讯 建筑业是江苏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富民产业。为改善建筑业融资环境,帮助建筑企业缓解短期流动性困难,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近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出台《江苏省建筑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为贷款即将到期、有转贷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建筑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

近年来,受房地产市场下行和固定资产投资放缓影响,建筑企业经营发展出现流动性枯竭,特别是资金周转存在较大压力。《办法》明确支持的建筑企业,主要是在江苏省内注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重点支持纳税贡献大、就业带动强、发展前景好的建筑企业。

《办法》规定,单笔转贷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单个建筑企业集团可申请多笔但合计存续总额不超过2亿元。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转贷资金收取贷款利息,日转贷费率为万分之三。转贷资金采用合作银行制,面向商业银行在苏一级分支机构及地方法人银行开放,合作银行推动本行全省范围内分支机构开展转贷业务,不单独因企业使用转贷资金而作出下调信用评级、压降贷款规模等影响融资稳定的行为。

转贷资金的管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委金融办、江苏金融监管局负责。转贷资金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并设立专项信托,受合伙企业委托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负责转贷资金的投放。

《办法》明确办理转贷资金六项程序:企业在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与合作银行沟通,经同意后向贷款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贷款服务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转贷要求进行形式审核,并报合伙企业书面审核;合作银行收到贷款服务机构初审通过意见后,对企业启动续贷审批,通过后出具续贷承诺;贷款服务机构收到合作银行承诺后,作出资金使用安排,并报合伙企业书面审核;贷款服务机构收到企业贷款利息后,将转贷资金拨至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合作银行即时结清“旧贷款”,发放“新贷款”,并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归还至贷款服务机构;资料归档。

如何防控风险?《办法》规定,转贷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仅在转贷服务机构和银行间流动,不进入企业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合伙企业建立风险防控有关操作规程。对于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等造成转贷资金损失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悉,为方便企业办理转贷资金,江苏后续还将发布办事指南和相关格式文本。贷款服务机构为省国信集团子公司江苏信托,符合条件、有使用需求的建筑企业可直接咨询具体使用要求。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白雪

责编: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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