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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内容是不是“作品”?江苏首例AIGC著作权纠纷案给出答案

交汇点讯 3月11日,记者从常熟市人民法院获悉,江苏首例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审结并生效。法院判决,侵权方在其社交平台连续三天公开向林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林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判决。该案件的尘埃落定明确了AI生成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关键在于其是否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据了解,原告林某于2023年2月使用人工智能软件进行文生图创作,并经过多次迭代和Photoshop手动修改,完成作品《伴心》,后发布于个人社交平台。同年4月,林某在国家版权局对该作品完成美术作品登记。2023年11月,杭州某技术公司在社交平台多次发布爱心气球模组安装视频及图片,与《伴心》高度相似。同时,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在其微信推文中使用该图片,并在商业区湖面内建造半个爱心气球的立体装置。林某认为其著作权被侵犯,遂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的关键在于AI生成内容是不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案件审理期间,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就原告如何具体设计、两被告行为的主观恶意、危害后果进行审慎衡量,既要保证对正当权利的保护,也不能扩大权利的保护范围。法院认为,林某对提示词的修改并通过图片处理软件对图片细节设计的修改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以此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图片进行网络传播构成侵权。同时,认定林某享有的著作权应限定于该图片,制造实体装置仅以“爱心”为基础进行建造设计,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相应实体装置设计建造不属于侵犯林某著作权的行为。

以往,从学界到司法与执法部门,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以往多持“全有或全无”的二元立场。近年来,随着生成式AI的普及,学界与实务界开始转向更具包容性的“光谱式”认定标准。“常熟法院在本案中精准捕捉到这一转向,将法律评价聚焦于人类在‘提示词设计—迭代调整—后期加工’全流程中的智力投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研究员孙平认为,从著作权法来看,该案厘清了在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的关键标准;从产业维度来看,其确立的“过程控制+结果独创”双重标准,为AIGC驱动的新兴创意产业提供稳定的合规预期。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韩雷

责编:李仲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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