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绣着金线凤凰与牡丹的秀禾礼服,曾是设计师团队耗费数月心血的结晶,却被同行“复制”成售价仅四分之一的“平替”。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这场关于原创与抄袭的较量画上句号,被告熊咪等三公司(系化名)被判赔7万元。
原创设计“被盗”,售价仅为四分之一
和美公司(系化名)成立于2013年12月,是一家集设计研发、智能制造、私人定制、终端零售、品牌运营全方位的礼服产业集团。
2022年,和美公司为旗下品牌独立创作设计了“同馨”秀禾礼服。这款礼服以非遗苏绣技法为基底,以金银、彩金绣线勾勒缝制,将凤戏牡丹、盘金鱼、云龙纹等传统元素与现代色彩美学设计结合,形制廓形、色系流转,优雅大气的设计凸显东方女子的独特气质,单件售价13950元。凭借独特的美学表达,“同馨”广受好评,迅速成为线下和美公司门店的热销款。

然而,和美公司发现多家天猫店铺及抖音账号以“同款”名义售卖几乎相同的礼服,标价仅为3124元,大大影响了自家公司的销量。
不止和美公司“天塌了”。消费者满心欢喜挑选的秀禾服,花了大价钱买下来,结果上网一搜平价同款满天飞,心情瞬间“不嘻嘻”;加盟商被迫想方设法自证“正版身份”;设计师更是痛心,仿品用机器刺绣粗糙复制,团队的艺术创作成了流水线商品!
和美公司一打听,原来是熊咪等三公司搞的鬼,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礼服设计具有独创性,系应予保护的美术作品
案件审理中,和美公司提交了完整证据链:从设计手绘稿、创作过程记录,到成衣照片、2023年7月首次对外公开发表的小红书页面截图。法院认定,“同馨”礼服的刺绣图案在传统元素组合、线条布局及色彩搭配上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和美公司是“同馨”礼服所绣图案的著作权人。
“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著作权法领域侵权行为认定的重要判断标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晨指出,公开发表且时间在前是接触认定的重要标准,和美公司作品早于熊咪等三公司产品公开发表,熊咪等三公司具备接触原作的可能。同时,熊咪等三公司销售的礼服中,前云肩与后云肩的凤凰、祥云组合与原作核心图案高度雷同,下裙的花簇与如意排列“几乎照搬”,“尽管被告辩称‘细节有差异’,但整体视觉效果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熊咪等三被告分工合作,未经和美公司许可复制、发行低价“同款”,侵犯了和美公司对“同馨”礼服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构成共同侵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70000元。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民事裁定,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留存维权证据,保护合法权益
此案并非个例,根据《2023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年度报告》的数据显示,2021年服装领域著作权侵权诉讼高达2272件,不正当竞争诉讼356件。
在快消品时代,以“潮流”为导向的行业竞争愈发激烈,以服装行业为例,伴随互联网电商的崛起,该行业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机遇与挑战。对于从事服装设计行业的企业而言,有必要充分了解著作权领域的保护模式,不断加大和完善对服装设计成果的保护。
在此,法官要提醒服装设计著作权人,需要留存的以便将来维权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作品设计底稿、创作说明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许可合同、转让交易文件、作品出版文件、互联网平台公开发表宣传及首笔交易数据等。当侵权行为发生时,也可以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应巧玲 刘丹平 通讯员 赵嘉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