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5月16日,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俞某与邵某甲、邵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入选。
葛某珍与邵某财(2013年去世)婚后生育长子邵某甲、次子邵某乙。邵某甲系三级智力残疾人,未婚育。2005年12月,邵某甲分得安置房一套,并于2017年办理产权登记。2015年8月14日,邵某乙向俞某出具20万元借条。同年10月17日,葛某珍以邵某甲名义与俞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邵某甲的安置房以40万价款出售给俞某。同日,俞某支付邵某乙20万元,余款以其对邵某乙所享债权抵销,葛某珍、邵某乙共同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价款40万元,后俞某占有该房屋。2017年,葛某珍去世。
2018年1月,俞某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邵某甲、邵某乙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期间,经邵某乙申请,法院判决确认邵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邵某乙为邵某甲的监护人。法院审理认为,邵某乙与俞某之间是否系民间借贷关系,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邵某乙向俞某出具收条即可视为价款已交付,遂判令邵某甲、邵某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邵某甲、邵某乙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邵某甲、邵某乙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随后,案涉房屋被强制执行过户至俞某名下。
邵某甲、邵某乙不服,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后,为查明本案是否存在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通过听取当事人陈述、核实借条等方式,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查明了买卖双方相识和借条形成过程。邵某乙自2013年起向俞某借款,至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经拖欠俞某借款20万元。
此外,同类房屋同期成交价约为65万元,案涉房屋成交价40万元明显低于当年市场价。俞某明知邵某甲智力残疾,以对邵某乙的债权抵偿购房款,并将剩余价款支付给邵某乙。后续邵某乙和监护人葛某珍亦未将售房款用于邵某甲,致邵某甲未获得任何利益。
案涉房屋系邵某甲唯一住房。在房屋被出售后,邵某甲居住在邵某乙为其租用的一间封闭储藏室里,居住环境较为恶劣,导致邵某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022年6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邵某甲名下唯一住房被监护人葛某珍出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该房屋买卖并非为了邵某甲的利益,俞某也不是善意买受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依法启动再审程序。2024年4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俞某的诉讼请求。因原审判决生效后,案涉房屋被强制执行过户至俞某名下后,俞某于2022年5月以案涉房屋为抵押办理了150万元银行贷款。为涤除抵押权,检察机关支持邵某甲提起返还原物及损害赔偿之诉,并帮助邵某甲申请法律援助。针对邵某甲无固定居所情况,检察机关还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
2024年8月,在法院主持下,邵某甲、邵某乙、俞某以及房屋抵押权人达成调解协议:邵某乙返还俞某21.5万元,俞某协助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将房屋过户至邵某甲名下。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2024年11月,案涉房屋已过户至邵某甲名下。
此外,检察机关认为案涉房屋返还给邵某甲后,因邵某甲没有其他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若邵某乙继续单独担任监护人,可能再次侵害邵某甲房屋所有权。
最终,经充分沟通,邵某甲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与邵某乙共同担任监护人,并于2022年12月签订监护协议,约定邵某乙负责日常监护,居民委员会对邵某甲的财产使用、处置进行监督,邵某乙处置邵某甲的财产应向居民委员会报告。后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指定邵某乙、某居民委员会为邵某甲的共同监护人。
检察官提醒,为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公职监护为兜底的多层次监护体系。检察机关通过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会同法院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机制、协同健全虚假诉讼常态化惩治和预防机制等,保障民法典实施。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卢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