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几则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公告经网友转发、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
其中一则公告里,一对月收入合计1.2万元左右的退休夫妻,申报了超过1.2亿元的债务。另一则公告则显示,一女子每月工资收入为4784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1592.27元,但其申报的债务总额高达2544万余元,远超其可承受范围。“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女子负债超两千万申请个人破产”等词条也登上热搜。

“就事例中的两则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公告而言,主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告诉潮新闻记者,个人破产,指的是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的一种法律程序。通过这一程序,债务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债务重组或免除,获得财务上的重生。
陈松涛指出,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有几个主要区别。首先是主体不同,企业破产主体为企业法人,个人破产的主体则为自然人。其次是清偿范围不同,企业破产清偿范围包括企业的全部财产,而个人破产清偿范围仅限于个人的财产,不包括其家庭成员或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另外,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企业破产后,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个人破产后,个人身份和权利不受影响,但个人信用可能受损。个人破产后,自然人的个人身份和权利依然存在,但在高消费、借贷等方面可能会受到约束。
个人破产清算有什么作用?
陈松涛向记者介绍,破产清算不仅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一定的清偿,也为一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带来了人生重启的机会。成功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后,经过免责考察期,若债务人遵守了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行为,则依法免除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但以下债务是不可豁免的债务:人身损害赔偿(如交通事故赔偿金);恶意侵权债务(如故意伤害赔偿);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税款、罚款等公法债务;通过虚假材料骗取的贷款(如伪造流水骗取房贷)。
记者了解到,要在深圳申请个人破产,还需满足几个条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且主要财产、债务关系在深圳;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非赌博、挥霍等恶意负债。
成功申请个人破产后,当事人还能正常借贷吗?
陈松涛表示,债务人已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且人民法院准许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的,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征信管理部门出具诚信履约证明,推动债务人信用修复。此外,个人破产清算后,当事人能够正常贷款,但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有网友疑惑,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部分人恶意逃债的途径?
“除了深圳,浙江和其他地方也在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申请个人破产不等于‘不用还钱’,而是通过法律程序对诚实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有限豁免’,同时需接受长期财产监督和信用惩戒。”陈松涛解释道。他指出,欺诈破产的后果很严重,若被法院认定“假破产、真逃债”(如转移财产、虚构债务),将面临撤销债务豁免,继续追偿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豁免范围是有限的,即使通过破产程序,仍然需要优先偿还不可豁免债务(如人身损害赔偿金),且豁免后若发现新财产(如中彩票),仍需用于偿债。
律师提醒,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收入和负债差异巨大的,不能获得债务豁免,甚至很难成功申请个人破产。这两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个人破产清算公告,之所以在近期受到网友关注,很大可能是由于当事人收入和债务差异巨大,“但这只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个人申请,法院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并不一定会同意他们的破产申请。”陈松涛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