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主任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这是该条例自2014年条例施行以来首次修订,拟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命名、更名、使用、保护等都将更加法治化。
地名是基本的社会公共信息,也是重要的社会文化形态和载体,且因群众日常频繁使用,社会关注度高。本次修订由此明确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且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由于地名类型繁多,数量庞大,地名管理工作涉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众多部门,本次修订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要求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明确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各负其责。
地名命名、更名程序通过修订得到细化。修订草案在上位法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然地理实体、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请主体、批准主体及相关程序性要求,要求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地名不符合当地历史文化传统、公序良俗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权启动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本次修订还补充了地名销名的规定,规定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调整等原因导致原地名不再使用的,由地名批准机关参照批准的程序予以销名,向社会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地名使用和地名标志设置将更加规范。修订草案强调,经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一地多名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地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有关条款还明确了必须使用标准地名的六种情形,强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广告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考虑到地名标志作为法定标志和公共基础设施,此次修订还对地名标志数字化建设作出规定。
优秀传统地名蕴藏了丰富珍贵的文化内涵。修订草案专章对地名文化保护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保护政策,组织开展挖掘、整理、研究和公益宣传及合理开发利用的责任。条例还完善地名保护名录制度,明确了对名录中的地名进行保护利用的具体要求,并鼓励进行地名文化遗产线上展示,拓展地名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场景。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