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扫码下载

扫码关注

新华报业网  > 首页 > 正文
江苏就公共图书馆建管服务立法 社会力量可参建和设立公共图书馆

交汇点讯 5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该条例规定了地方政府建管责任,并明确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和参建公共图书馆。

江苏的公共图书馆历史悠久,事业基础扎实,服务效能显著,现有的118家中114家被评为一级图书馆,一级馆占比位居全国各省首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上水平,特别是解决区域发展不均衡、创新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以及满足社会力量参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等新要求,不断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立法是有效途径。

在设立上,立法明确地方政府责任,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至少设立一个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因地制宜设立公共图书馆。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法定定位有不同,省政府设立的省级公共图书馆发挥本省地方文献收藏中心、联合编目中心、古籍保护中心和图书馆协调与协作中心等方面的作用;设区市政府设立的市级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心馆,县级政府设立的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馆,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总分馆建设。

立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并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的政策扶持,还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金、设备或者捐建馆舍等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还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运营。条例也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托本地区特色文化资源共建服务网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区地域特点、文化特色、功能布局等建设新型公共文化空间。

在运行上,条例草案规定了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收集整理的方式和范围,明确文献信息工作重点,要求加强江苏文脉相关文献信息收集,整理和研究挖掘本地区地方文献信息,做好历史文化、乡土文化等主题文献信息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有关条款细化了古籍保护工作要求,明确省级公共图书馆古籍保护中心工作职责,鼓励设区的市在市级公共图书馆成立古籍保护中心,做好本地区古籍保护工作。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应当根据古籍分级和保存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阅览服务。

围绕提供更优服务,条例草案科学划定了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范围,明确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程序报批、公示,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图书馆建设和管理。各级公共图书馆最低开放时长将有法定要求,立法还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和特定时间服务,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读者个性化需求采购图书并提供异地配送借阅服务。对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各有具体服务要求,比如有关条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单独或者以设置公共图书馆分馆的形式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责编:陈珺璐
版权和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 凡来源为"交汇点、新华日报及其子报"或电头为"新华报业网"的稿件,均为新华报业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华报业网",并保留"新华报业网"的电头。

免责声明: 本站转载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新华报业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者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专题
视频

扫码下载

交汇点新闻APP

Android版

iPhone版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 “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分享到QQ
手机QQ扫描二维码,点击右上角 ··· 按钮分享到QQ好友或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