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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微信沦为“工具人”,在校学生涉网络犯罪如何处理?

交汇点讯 高中生陈某某(17岁)为牟取利益,出租本人及多名同学的微信号,并负责联络沟通、分发租金及收取管理费,共获利5万余元,本人分得6000余元。经查,上述微信号被用于实施诈骗。

扬中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该案,核实陈某某与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之间无犯意联络,未参与实施诈骗,但其从微信号频繁被封号等异常状态应该推测出微信号被用于实施犯罪活动,仍为赚取租金和管理费出租本人及多名同学的微信号,应当认定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他同学并不明知出租的微信号被用于诈骗,为赚零花钱出租微信号后,一经发现微信号异常均立即不再出租,参与程度不高,尚不够刑事处罚。

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主动与涉案学生所在学校联系,对学生法治意识淡薄、受人利诱沦为犯罪“工具人”的问题,提醒父母加强监管并由学校予以训导。面对陈某某自幼父母离异、随父亲生活后管教缺失的现况,围绕落实监护责任、增进亲子沟通等方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协调由其母亲接回陈某某共同生活并加强教育监管。

考虑到陈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且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与其户籍地贵州某县检察机关沟通后,成立由两地未检检察官、司法社工、班主任等共同组成的帮教小组,线下线上一体推进监督考察。

针对本案中发现的未成年在校生涉网络犯罪苗头性问题,两地检察机关还共同开发专题普法课件,推出普法视频《青春不迷“网”》,目前已面向辖区内初高中及职业学校集中宣讲46场,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范能力。

检察官介绍,在办理未成年在校生涉网络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注重分类分层处理,通过家庭监护、学校教育、依法惩治等方式,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开展源头预防,依托专题法治巡讲、普法视频展播等形式,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卢晓琳

责编:倪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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