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温潮湿,有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容易形成并积聚,处于事故易发高发期。6月10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一批今年检查出的有限空间作业典型执法案例,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提高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持续强化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等风险防控。
案例一
5月22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江苏金典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从业人员张某某正在厂区内的污水处理池进行加注菌种作业。该公司已将污水处理池辨识为有限空间,并在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中报告为较大以上风险,正在进行的加注菌种作业属于有限空间作业,须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但经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发现该起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作业时也未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刘某某对公司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负有责任,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严某对公司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未配备监护人员负有责任,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对两人分别进行立案调查。拟对该公司和相关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49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4月16日,连云港市灌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连云港泽丰织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污水池(属有限空间),要求该公司提供该污水池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该公司不能提供。经调查询问相关人员,证实该公司未针对该污水池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灌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月21日,苏州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张家港某钢铁企业内的泰州市梅兰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冶金机械公司作业人员正在线材五分厂B线加热炉内进行加热炉水梁更换作业。加热炉通过煤气加热,存在氧含量不足或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的风险,该作业属于有限空间作业。该冶金机械公司已经配备陈某某和王某某作为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但是陈某某和王某某未全程进行监护,未佩戴对讲机等实时通信设备,无法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同时作为监护人的王某某直接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综合上述情况,该冶金机械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
泰州市梅兰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对江苏华粮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东北侧设置有污水收集处理池,企业已将该污水池辨识为有限空间,列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管理。该公司定期对该污水池开展捞油等作业,属于有限空间作业,但该公司未配备有毒气体检测仪,抽查该公司以往有限空间作业情况,并询问相关人员后确认该公司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时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总经理马某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安全员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1月6日,南通如皋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伊索热能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污水池收集衬垫线和板线污水,包括氧化铝纤维棉、硅溶胶、丙烯酸胶、玉米淀粉等物质,收集的污水存在有机物发酵反应等过程,会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但该公司未将该污水池辨识为有限空间。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如皋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韦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卢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