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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拒服兵役,不得招录为公务员、罚款74692元

关于对宋某拒服兵役实施处罚情况通报

宋某,男,大专学历,姑苏区虎丘街道人,在姑苏区2024年下半年征兵中,自愿报名应征入伍,被依法确定为应征公民。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双合格后,姑苏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于2024年9月1日批准其入伍。但当事人入伍后以各种理由多次提出离队申请,拒绝依法服兵役,后经部队、兵役机关及家庭三方反复教育无效,于2024年11月被所在部队作除名处理,在全区适龄青年和部队造成了较坏影响。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以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及《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宋某作出如下处罚:

1.处以姑苏区202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罚款,共计人民币74692元

2.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3.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4.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

6.取消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

同时为严肃法纪、警示他人,其拒服兵役的行为及惩处结果将向社会通报,当事人居民户口簿本人“兵役状况”一栏将被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责编: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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