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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就促进民营经济专门立法 让竞争更公平准入更平等

交汇点讯 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围绕打造促发展的优良环境,立法从保护公平竞争、强化平等对待、优化要素保障等方面设计制度,并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上拿出力度温度兼具的条款。

今年5月,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我省此次立法既是贯彻落实这部上位法,也是江苏作为民营经济大省破解发展难题、激发市场活力的迫切需要。“在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国内经济转型升级加速推进的大背景下,我省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着许多困难与挑战。”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沈剑荣说,有必要通过制度引领和规范,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立法前期进行的广泛调研中,有民营企业反映相关行业领域存在准入障碍,需针对地方保护和隐性壁垒进一步具体细化禁止性行为。条例草案对此有直接回应,细化了相关禁止性行为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在落实平等对待要求上,条例草案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享受各方面普惠性政策,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同时,明确列举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有碍公平竞争的禁止行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聚焦民营经济组织关注的重难点,条例草案优化各种要素保障机制。用地方面,要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模式;投融资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通过补助、购买服务、奖励、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服务体系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人才方面,明确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与高校、职业学校联合培养技能人才。围绕巩固深化改革成果,条例草案要求在公共服务、投资引导、知识产权、对外贸易、企业转型、破产处置、信用管理、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惠企便民的高效服务,其中涉企行政检查得到重点规范。

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上,立法突出问题导向。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强对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提醒督办、监督问责机制,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清偿情况纳入审计、督查范围;明确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依法防止和纠正趋利性执法活动。此外,对政府履约、涉企收费、中介服务、评选表彰、投诉处理等作出规范。

记者 陈月飞

责编:艾陆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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