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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门诊命名不得“标新立异”

针对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模糊、笼统或容易混淆的门诊名称,少数医疗机构为吸引患者,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暗示疗效的门诊名称误导患者等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医疗机构要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清晰准确的原则进行门诊命名。

《通知》要求,门诊名称应当与诊疗科目相匹配,可在一级诊疗科目基础上,依据二级诊疗科目进行细化,如“内科门诊”“外科门诊”“心血管内科门诊”“神经外科门诊”等。

  • 不得使用模糊、笼统或容易混淆的名称;
  • 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
  • 不得使用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暗示疗效的名称。

中医医院设置的专病门诊应以疾病、症状命名,符合中医理论、科学规范、简短准确,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度,从易于理解的角度出发,使用较为通俗易懂的名称,如“心悸门诊”“失眠门诊”等,不得采用夸大、不切实际的用语,不得采用误导患者的用语。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专科特色和技术优势设置特色门诊。特色门诊名称应当真实、准确、简洁、清晰地反映专科特色和诊疗范围,可使用疾病和症状名称进行命名。多学科联合门诊名称应当充分体现牵头专科特色,后缀“联合门诊”或“MDT门诊”进行命名,或者使用重大疾病名称后缀“多学科联合(MDT)门诊”命名。不得使用违反公序良俗、标新立异、容易引发社会焦虑和争议的名称。

医疗机构要全面梳理本机构门诊设置与命名情况,

  • 对门诊设置与命名不规范问题立行立改;
  • 调整门诊标牌、引导标识,优化门诊管理流程,并为患者提供导诊服务,提升患者就诊体验;
  • 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发布门诊信息,方便患者看病就医。
责编:纪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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